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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衣库不雅视频流传背后的法律分析

关注: 发布时间:2017-04-11 16:40:0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2015年7月15日凌晨,一段不雅视频在网络上开始疯传,视频拍摄地点为北京市三里屯优衣库的试衣间。视频流出后,迅速在微信、微博等网络平台上扩散,截止到7月16日早,“优衣库”以132万次的搜索量攀升至新浪微博热搜榜榜首。有人质疑此为优衣库的营销炒作手段,对此,优衣库公司予以否认,目前,朝阳警方已然介入。
视频发出后,有网友称,“如果这段暴露的视频得不到应有的处理,那就是对法律挑衅的成功”。对此,本人就此事件有以下几点看法:
一、视频中的性行为和拍摄行为并不具备违法性
视频的拍摄地点为三里屯优衣库的试衣间,视频中也可看到试衣间门口挂着布帘,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对于试衣间本身是否属于公共场所的问题目前存有很大争议,本人认为视频声音中可以显示在拍摄当时试衣间外较有秩序,说明当时并无人发现,可见试衣间内的性行为并没有影响到卖场中的其他群众,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而视频中男子的拍摄行为也并没有隐瞒女方,可认为是经过了女方的同意。故无论是此性行为本身,还是拍摄的行为都只是在道德层面上应受到谴责,并不具备法律上的违法性。
二、传播此视频者或触犯法律
首先需要确定视频本身是否属于淫秽视频,一旦确定其性质属于淫秽类视频则传播者将至少面临治安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视频传播者可能会面临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数额从五百元以下到三千元以下不等。如情节严重则会涉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的立案标准,国家也出台了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案(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优衣库的视频流传显然已经超出了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并且也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若查出视频中的两人就是传播者,那么他们将受到更加严重的法律处罚。
三、商家或可向视频传播者维权
目前虽有网友指出优衣库的视频流传是公司的营销手段,但目前尚未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此事与优衣库公司有关,且优衣库也对此予以坚决否认。若此事件最后查明确实不是优衣库公司所为,且对优衣库品牌本身造成了不良影响,则优衣库公司可向网络传播者要求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均对名誉权作出了规定。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该卖场可要求该视频的传播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同时,若最后证明此事件就是优衣库公司有意为之,那么商家也将触犯法律。我国广告法明确禁止广告内容含有淫秽内容,商家用此类方法进行广告营销,还可能涉嫌违反广告法规定,则面临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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