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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畅说法|因新型冠状病毒延缓上班,工资该如何支付?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31点击:245

融畅说法|因新型冠状病毒延缓上班,工资该如何支付?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以下简称“延长假期通知”),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1月29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省内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同日,常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补充通告,常州市企业遵照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为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更好地理解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用人单位复工通知的内容,江苏融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就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解答如下:


1

问:国务院的延长假期通知中延长的三天假期,属于法定节假日吗?

答:不属于。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这3天属于我国现行法定年节假日根据延长假期通知,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该假期并不属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属于临时假期。若劳动者1月31日至2月2日上班,用人单位应优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补休的,按200%日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2

问: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用人单位如何计发工资?

答:按照规定可以复工的用人单位(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的劳动者在2月3日至2月7日属于正常上班,不属于加班。但鉴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性,用人单位也可视为休息日加班并安排劳动者补休或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2月8日9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优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补休的,按200%的日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按照规定不可以复工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休年假、补休、加班调休、在家办公等方式来解决延迟复工产生的问题,否则用人单位在员工一个支付周期(一般为一个月,但不一定是自然月)内仍需支付正常工作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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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因疫情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如何计发工资?

答: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常州市为例,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经开区为省一类标准,2020元;金坛区、溧阳市为省二类标准,1830元);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4

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如何计发工资?

答: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正常上班并支付工资。


5

问: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与上述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6

问:劳动合同在隔离或观察期间届满,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劳动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7

问:劳动者处于受疫情影响而闭停交通的地区,致其无法及时回岗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答:建议用人单位可以与无法及时返岗的劳动者通过协商休年假、加班调休、在家办公等方式协商处理上述期间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未复工时间较长的,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劳动合同或安排劳动者待岗。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8

问: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是否中止?

答: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仲裁机构参加庭审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因疫情仍在发展、变化,相关政策也有待政府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以上解答仅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如与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符的,按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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