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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畅视点 | 疫情当前请遵纪守法,做文明守信的中国人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8-31点击:219

在举国上下团结一心,抗击新冠疫情的同时,一些个人和企业为了一己私利,借疫情从事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销售伪劣、扰乱秩序、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江苏融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此提示各位,下列五种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从严处罚,疫情当前,请遵纪守法,做文明守信的中国人!

一、利用疫情实施的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犯罪行为。

 1月27日,常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春江镇汇心康大药房大幅加价出售KN95口罩的行为现场检查,调查后认定当事人存在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目前常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鉴于目前疫情的情况,口罩供不应求,经营者适当涨价可以理解,但是如果涨价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内容,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

1月27日,上海杨浦公安机关根据城管部门移送线索,成功侦破一起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现场查获假冒品牌口罩近5000只;青浦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成功侦破一起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现场查获伪劣口罩1.1万余只。同日苏州公安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移交线索,会同昆山市公安局侦破一起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现场查获伪劣口罩1500余只、呼吸器500余个、耳塞2万余只。相关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正立案办理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内容,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可能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将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三、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利用疫情编造、传播谣言,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2月3日,江苏太仓本地及周边地区微信朋友圈内流传一张文字截图,文中称“太仓板桥高速路口两辆大巴车70个湖北人跳高速鹿楼的栅栏跑了,现在整个太仓板桥封了一级戒严,千万别出门”。该信息被大量转发后引起市民恐慌。经公安机关调查,该信息系昆山人邰某与家人闲聊时胡乱编造的,后被亲戚截图转发到微信群,引起大范围的转发,造成了不良后果,目前邰某已被公安机关传唤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散布谣言,涉嫌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 将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2月1日,常州钟楼区北港街道,一男子王某某在进入小区时,未戴口罩,戒酒滋事,不配合街道工作人员量体温,查验信息,并推车冲撞工作人员,向工作人员吐口水,咬伤工作人员,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该男子的行为已构成阻碍执行职务,常州市钟楼公安分局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理。

阻碍执行职务情节轻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内容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将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五、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明知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或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的违法犯罪行为。

1月31日,四川雅安一69岁男子侯某在确诊前有意隐瞒途经武汉汉口返雅的事实,且多次在外活动,密切接触群众达100余人。更为恶劣的是,在天全县人民医院主诊医生和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多次询问是否有武汉、湖北等地居住和旅游史的情况下,侯某仍然否认,导致有30多名医护人员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候某目前已被强制隔离接受治疗,公安机关拟在其身体康复后对其进一步进行立案调查,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故意或过失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将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疫情当前,是展现中国人民团结一心、同舟共济的精神风貌,凝聚众志成城抗疫情的重要时刻。社会大众应依法行动、依法行事,相信中国一定能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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